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勉县武侯祠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是经勉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是勉县文化和旅游局下属全额财政事业单位。
第四条 博物馆开办资金344.24万元。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收藏展览文物,弘扬民族文化。文物保护、展览、研究及古建筑维修、旅游服务。
第六条 博物馆业务范围:负责武侯祠博物馆古建筑、古树名木等历史遗存、馆藏文物的征集、维修保护、对外展览等工作;负责武侯祠博物馆游客接待、咨询、讲解服务工作,宣传旅游法律法规;负责武侯祠博物馆旅游接待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负责廉政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红色教育基地等接待服务工作,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完成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按照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内部管理。
第七条 博物馆行业管理部门为勉县文化和旅游局。
第八条 博物馆登记管理机关为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九条 博物馆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博物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博物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博物馆宗旨,维护博物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博物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博物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单位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博物馆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博物馆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博物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五条 博物馆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博物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六条 博物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博物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七条 博物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十八条 博物馆设馆长1名。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本单位业务工作、行政管理工作、日常事务。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博物馆建立馆长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1.本单位重大决策2.本单位重要人事任免3.本单位重大项目安排4.本单 位大额资金使用。
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酝酿决策
1.广泛征求意见。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听证或公示制度,扩大广大群众参与度。对涉及规范性文件及法律问题的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
2.充分沟通协商。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前,班子成员应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涉及有关部门的,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对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
3.按照程序提议。需提请集体决策的事项议题,由各相关科室提出,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办公室汇总报单位主要领导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未充分征求意见,不得临时动议。
4.做好相关准备。提请集体决策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参加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5.新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局纪检监察组织及局分管领导的意见,并保证纪检监察组织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二)集体决策
1.参加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支部委员、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2.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讨论时,各班子成员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态度,逐个鲜明表达个人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后发表意见。
3.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决定。提交讨论的,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领导班子成员半数的为通过,形成会议决定;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一般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交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4.组织列席旁听。也可根据议题内容,视情邀请单位部分群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对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没有表决权。
5.会议记录。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由专人记录,留有痕迹。对于需组织听证旁听的事项,可将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会议同步录音、录像。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名称、时间、主持人、参会人员、列席人员、请假人员、记录人员,每项议题具体讨论事项、与会人员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会议记录摘要应经与会人员审核签字。领导班子对决策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执行单位和人员。
6.会议资料管理。记录、摘要、纪要、录音等会议资料为机要档案,不得擅自外泄,由办公室指定专人统一保管、存档备查。会议资料不得随意涂改、增删,更不能随意销毁,任何无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阅看,其他人员调阅应严格按照文档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三)决策执行
1.馆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在处置之前应取得主要领导同意,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
馆长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馆长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馆长办公会议由馆长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二十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6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全馆行政管理;负责制定工作计划、规划、年报、通讯和规章制度;负责文书、保密、档案、法务、信访、固定资产管理;负责各类会议活动的会务、组织、接待;负责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招投标及审计;负责采购、物业、车辆、场馆场地管理;负责财务、劳资、职称等管理;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负责人事、考勤和年度考核;负责各类协会的对接工作。
(二)保卫科。负责制定博物馆安全保卫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博物馆综合安全;负责停车场和门禁系统安全管理;负责技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更换和管理;负责开展安防、消防演习和职工安全教育;组织管理消防工作;负责安排全年安全值班。
(三)宣教部。负责分众化教育体系的设计与实施;负责为社会公众开展讲解、讲座、教学、培训、研学游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负责组织编写不同受众群体和多种语言的展厅讲解词及博物馆教育教材;负责讲解员管理;负责博物馆志愿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设置工会、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 博物馆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博物馆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代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博物馆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博物馆领导班子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正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本馆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以及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馆长年度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管理层提出的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岗位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本馆职工代表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规定和安排评议管理层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本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章程、本馆规章制度和本馆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以及本馆和工会商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博物馆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物馆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博物馆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博物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博物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馆长办公会议或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章程核准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五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是博物馆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博物馆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博物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由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